两起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管失职追责典型案例
一、甘肃张掖市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0 年 9 月 14 日 22 时 01 分,甘肃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较大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450 万元。
(二)卫生部门被问责的主要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某县卫生健康局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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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持续跟进落实项目职业危害 “三同时” 工作,仅督促编制预评价报告,未监督后续防护设施设计与控制效果评价; -
• 未按《职业病防治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未有效监督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对卫生部门的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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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记大过 2 人、政务记过 5 人、政务警告 3 人、诫勉谈话 6 人、书面检查 2 人,相关负责人及监管执法人员员问责细节未公开; -
• 责成包括县卫生健康局在内的相关部门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检查。
二、广东东莞市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21 年 10 月 16 日 14 时 50 分许,东莞市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废水处理站(在建)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 1 人死亡、4 人受伤。
(二)卫生部门被问责的主要原因
根据公开信息,涉事卫生监督所存在监管不力问题,同时建设单位对其自身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监管不严,但具体失职情形未明确披露。
(三)对卫生部门的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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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被责令检查处理; -
• 卫生监督员被诫勉处理。
三、案例警示
长期以来,包括我在内的部分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存在认知惯性,将中毒窒息类事故简单归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叠加卫生系统同类问责案例较少,易滋生 “责任无关联” 的侥幸心理。
甘肃、东莞两起案例深刻揭示:《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的 “三同时” 监管要求,是刻有法律刚性的责任红线,既不会因事故表象归类而转移,更不因问责概率低而弱化。即便企业已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程序,卫生部门仍须以 “法定职责必须为” 的担当从严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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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摒弃 “以报代管” 形式主义,对预评价合规性、设施设计科学性、控效评价真实性实施穿透式审查,杜绝 “纸面合规”; -
• 构建 “三同时” 全周期监管闭环,从立项备案、施工监管到竣工验收全程留痕,根治 “重文件审核、轻过程督导” 顽疾; -
• 树牢 “履职免责、失职追责” 法治思维,警惕个案调查中 “监管疏漏 - 事故后果” 的强因果关系认定,破除 “偶发即免责” 认知误区。
两起案例犹如警示坐标,既印证职业卫生监管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内在关联,更昭示基层必须清醒认识 “三同时” 监管及职业病防治的履职风险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