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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6号令实施四年,为何诊断机构仍索要劳动关系证明?

  • 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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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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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业病诊断程序的改革已通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三次修订(2002年、2013年、2021年)逐步实现从“依附用人单位”到“劳动者自证”的转型。

然而,部分诊断机构仍以2016年实施的《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GBZ/T 267-2015)中“应当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关系证明,这不仅是制度倒退,更涉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与实务案例,阐明劳动关系证明并非职业病诊断的必要条件,诊断机构应依法回归“职业危害事实本位”的审查逻辑。

一、法律已明确:劳动关系证明非诊断启动要件

根据现行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6号令,2021年修订),职业病诊断的核心材料仅需四项,且由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提供:

劳动者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后,诊断机构应书面通知劳动者所称“所在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诊断程序即告启动。

关键突破:

  • • 劳动者自述职业史的独立效力:用人单位若否认劳动者主张,需自行举证反驳,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且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 • 诊断机构的法定职责边界:若以“劳动关系证明”为由拒诊,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及6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构成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二、GBZ/T 267-2015的规范性质与法律冲突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GBZ/T 267-2015)虽在附录A中提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但其性质为推荐性行业标准*(GBZ/T中的“T”代表推荐),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 效力层级冲突:卫健委6号令属于部门规章,效力高于推荐性标准。二者冲突时,应优先适用6号令;
  • • 实务逻辑矛盾:机械要求劳动关系证明,将重蹈2002年版“程序死循环”覆辙,与2013年、2021年修订“解绑劳动关系”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诊断机构的正确程序:

  1. 1. 接收劳动者填写的《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依据其自述职业史启动程序;
  2. 2. 书面通知劳动者自述的所在用人单位,要求其10日内提供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资料(6号令第二十三条);
  3. 3. 若用人单位拒交,诊断机构应依据6号令第二十四条,提请卫生健康部门介入调查,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提供,依法处理。

三、卫健委6号令执行现状分析

卫健委6号令虽已实施四年,但部分诊断机构仍惯性沿用旧规,其背后存在双重动因:

  1. 1. 路径依赖:2016版《文书规范》附录模板保留劳动关系证明栏目,导致机构固守旧有操作习惯;
  2. 2. 责任误读:部分机构误认为“劳动者说谁就是谁”会引发不必要的麻烦,担忧通知用人单位后遭投诉。

制度保障:

  • • 6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已建立行政强制机制,规定了诊断机构按劳动者填写的《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通知相应的用人单位提供诊断资料;
  • • 诊断机构的保守选择,本质是对法律赋权的认知不足,混淆了“程序合规”与“事实审查”的优先级。

四、固守劳动关系门槛的四大危害

  1. 1.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灵活就业、劳务派遣、离职退休等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易被拒诊,延误黄金治疗期;
  2. 2. 纵容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用人单位通过否认劳动关系规避诊断资料提供义务,加剧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权益保障监管漏洞;
  3. 3. 加剧社会矛盾: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企,可能诱发极端维权或群体性事件;
  4. 4. 置诊断机构于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拒诊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若因程序违法导致损害扩大,机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呼吁与建议

  1. 1. 诊断机构:严格遵循6号令,以劳动者自述职业史为核心,摒弃“劳动关系证明”前置要求。对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应主动提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而非转嫁举证压力;
  2. 2. 卫生健康部门:清理与上位法冲突的地方细则,明确GBZ/T 267-2015的推荐性质,不得作为拒诊依据;
  3. 3. 劳动者:若遇诊断机构增设门槛,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八十条,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结语

职业病诊断的核心是“职业危害接触事实”,而非劳动关系形式。诊断机构机械要求劳动关系证明,实质是以程序壁垒掩盖事实审查缺位,既违背法律,亦背离“以劳动者健康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唯有回归立法本意,切断劳动关系与诊断程序的强制关联,才能真正实现“所有劳动者免于职业危害恐惧”的终极目标。

通过法律工具与舆论监督,推动诊断机构依法履职,方能为劳动者筑牢职业健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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