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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581例事故,追责逾9000人!《中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报告》

  • 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 浏览量:26
  • 发布时间: 2025-07-30

近日,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发布了《中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报告(2008-2024)》。该报告收集2008年1月至2024年9月期间全国较大及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581例,从不同角度对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追责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旨在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数据参考。(后附报告全文)


581例生产安全事故,追责逾9000人

报告从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年度分布、行业分布、地域分布、死亡人数、追责人数、责任追究情况等多维度进行数据分析。

根据该报告收集数据,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总人数是9088人。

追责人数排在前三的年份是:2015年(1092人)、2021年、2018年。2008-2010年相对平稳,2012-2013年大幅增长,2015年达峰值,虽然2021年也超千人,但总体呈波折下降趋势。
追责人数与死亡人数密切相关。高追责人数与事故严重程度(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社会影响广泛性及监管复杂性(涉及部门多)相关。单起事故追责人数最高为“天津港8·12爆炸事故”(172人)。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行业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制造业;采矿业。
追究人数排在前三的省份是:河南、山东、陕西。地域差异反映产业结构(如资源型省份采矿业集中)、事故发生率及地方政府问责力度的不同。


高风险人员包括?追责原因及涉刑罪名?

报告分析显示,581例生产安全事故中,受追究的监管部门(地方党政)总人数是4763人,从人数上看超过了对事故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追究人数(4325人)。

被追责高风险部门(政府)是:地方人民政府(1138人,占25.0%);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主要涉刑罪名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生产经营单位追责高风险人员依次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1511人,占34.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69人);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生还率低,追责人数相对较少);其他人员。常见涉刑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主要追责原因:管理者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领导力欠缺;现场管理者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能力不足,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一线操作人员对风险认知不清,冒险蛮干。


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

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不仅是理念和观念层次的,更是必须要压实压细的主体责任。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实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该条文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法还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为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职免责,失职问责。

责任追究是手段而非目的。通过追责来推动相关主体履职尽责,提高底线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才是根本目标。

 报告原文:

中国事故追责追究报告2008-2024


来源:博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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